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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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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評單位補充佐證文件:
(一)受評單位得補充學程推動情形優良之佐證資料,例如:學程具促進
      就業之成效及非勞保系統可勾稽之參訓學生就業事證或其它佐證資
      料等,應於本署通知之期限內函送本署指定單位。
(二)受評單位所送資料若有不全者,應於三個工作天內完成補件作業,
      逾期則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