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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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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當年度受理企業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十二月十六日起至當年度
    十月三十一日止,提供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辦理期間自前一年度十二
    月十六日起至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
    經費額度用罄時不再受理申請。各分署得公告備取,依輔導完成時間
    為備取順序,並通知備取資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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