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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組織法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制定)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勞工保險局:執行勞工保險、就業保險、積欠工資墊償及勞工退休金
    收支等事項。
二、勞動力發展署:執行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就業服務、技能競賽與跨
    國勞動力聘僱許可及管理等勞動力發展運用相關事項,及統籌相關政
    策之規劃。
三、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管理本部各類基金運用等事項。
四、職業安全衛生署:統籌政策規劃並執行職業安全衛生、勞工健康、職
    業病防治、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職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及監督
    等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明定勞動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