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中央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 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 再予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