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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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
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
爰於本條再重申。
二、另查總員額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中央政府機關各類員額定有其高限,同條第四項
亦規定因組織改制增加原非適用該法之員額,不受該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本署
係將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業務整併,該局辦理相
關業務計十七人隨同業務移撥至本署,茲因勞保局原非總員額法適用對象,總員
額法訂定時並未將勞保局整併至本署所需編制員額考量在內,為利日後員額排除
計算方便,爰於第二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