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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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
,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
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
二、為提昇本局勞動基金運用之效能,因應業務需要,比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例
,於編制員額外增列約聘員額,並不得超過三十人,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
定,聘用財務、金融、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管理或企業管理等專
業人員,爰訂定第二項。
三、另查總員額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中央政府機關各類員額定有其高限,同條第四項
亦規定因組織改制增加原非適用該法之員額,不受該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本局
係將原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基金業務整併,該局辦理相關業務計五十
一人隨同業務移撥至本局,茲因勞保局原非總員額法適用對象,總員額法訂定時
並未將勞保局整併至勞動基金運用局所需編制員額考量在內,為利日後員額排除
計算方便,爰於第三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