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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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
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
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
二、本局原預算員額一千九百八十三人,除扣除隨基金運用業務移撥至勞動基金運用
局五十一人及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輔助業務移撥至職業安全衛生署十七人,合計
六十八人外,其餘一千九百一十五人將隨同業務移撥至本局,茲因本局原非總員
額法適用對象,總員額法訂定時並未將本局所需編制員額考量在內,為利日後員
額排除計算,爰於第二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