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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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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僱用
一、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契約宜以書面訂定,其勞動條件及勞動契約
    形式,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應明確告知部分工時勞工其權益。
二、雇主於招募全時勞工時,對於原受僱從事相同職種工作之部分工時勞
    工,宜優先給予僱用之機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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