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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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第 5 條
受託人申請前條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設立及受託人許可申請書。
二、信託契約或遺囑。
三、信託財產證明文件。
四、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五、受託人履歷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六、信託監察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七、成立諮詢會者,其職權、成員人數、成員履歷書、願任同意書、身分
    證明文件。
八、受託當年度及次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法人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前項第二款應提出
之文件為法人決議、宣言內容及第八條第三項之信託契約。
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其為法人者
,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所在地及章程。
受託人為信託業者,第一項第五款身分證明文件得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之營業許可證明代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一、受託人申請許可應備之文件。
二、諮詢會由委託人成立,主要目的係提供專業建議與指導,輔助信託目的順利達成
    。
三、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
    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故法人依前開規訂設立信託者,其申請文件除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信託契約外,應再提供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
四、申請文件之履歷書應載明姓名、住所及學經歷之基本資料;為法人者,其履歷書
    其名稱、董事、主事務所所在地及章程。
五、受託人為信託業者,其身分證明文件得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核准之營業許可證明代之。
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
考量本辦法已依據信託法第七十二條,訂定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等監督機制,監督
功能完整,爰參酌法務部、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其他部會所定有關公益信
託許可及監督辦法規定,刪除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七款有關委託人與諮詢會成員須檢具
與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關係表之申請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