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第 5 條
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適當人員或專
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人員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
二、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瞭解個人資
    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責任範圍、管理措施或方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4 月 14 日
一、為有效訂定與執行本計畫,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投
    入相當資源辦理有關事項。
二、為落實執行本計畫相關管理程序,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應透過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使所屬人員均能明瞭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要求、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及各
    種作業程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