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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主管機關申請創新及研
發新種金融商品時,主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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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為鼓勵事業機構以商業策略達到公益之目標並發揮企業社會責任,積極創造身心障礙
者之就業機會,明定主管機關就符合本辦法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向
主管機關申請創新及研發新種金融商品時,主管機關得優先考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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