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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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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辦單位訪查培訓單位時,如有發現異常情形,應詳實記錄異常情形
    ,得視需要安排與學員實地或視訊座談並填寫「受訓學員座談紀錄表
    」(附件五),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遇有教學(訓練)日誌、調課作業、學員請假等輕微缺失者,除應
      以書面方式通知培訓單位限期檢討改善,並要求其研提缺失改善報
      告與具體佐證文件資料函復核處後結案,或擇期再次進行訪查作業
      ,經查屬合格者始予結案。
(二)遇有人頭充數、假造簽到(退)、訓練經費(津貼)不符規定或遇
      有舉發申訴等重大缺失情節,於事件發生後七日內擇期進行該班次
      實地訪查,並安排與學員個別面談或抽點一定比例人數面談或針對
      缺失情節項目進行意見調查。經查屬實者,應依委外訓練契約書或
      計畫書規定處理,將重大缺失情節即時通報本署,並依下列方式辦
      理:
      1.地方政府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函報分署。
      2.分署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函報本署。
(三)訪查缺失處理結果應於七日內填寫紀錄且陳核完成,並於核定後二
      日內登錄資訊系統,並作為轄區年度委外、合作或補助辦理職業訓
      練作業之參據。
(四)委外訓練之各班次課程或師資若有異動未經函報者,依委外訓練契
      約書相關規定處理。
(五)主辦單位應彙整訪查培訓單位時所發現異常情形之態樣,發函通知
      培訓單位避免類似狀況,或納入培訓單位工作人員研習會中之討論
      議題進行檢討改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一、考量部分職業訓練計畫之訓練時數較短,且有夜間或假日課程(如產業人才投資
    方案等),如於訪查發現異常時需即時安排學員座談實有困難,爰將訪查發現異
    常時「應即安排與學員座談」修正為「得視需要安排與學員座談」。
二、舉發申訴對象不限學員,故於第二款將「學員」一詞刪除。另為即時掌握訪查重
    大異常情形,增列「並將重大缺失情節即時通報本署,另於七日內將處理情形函
    報本署」。
三、為將青年職訓各項計畫訪查缺失結果加以紀錄,於第二款增列「青年職業訓練資
    訊管理系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