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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自行研究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5
五、研究計畫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年度自行研究計畫提案表(附表
    一),經其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送綜合規劃組彙辦。綜合規劃組得
    依各提案性質送請該當領域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或由本署自行研究
    評審小組委員進行書面審查,審查結果簽請署長核定後,函知各提案
    單位(個人)進行研究。
    臨時性研究計畫,得專案簽陳核定後進行研究,並依限提出研究報告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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