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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有化學物質第二次增補提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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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報人須使用計畫執行單位製作之增補提報工具,提供以下資料:
(一)提報人基本資料。
(二)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 Registry 
      Number,CAS No.)。
(三)化學物質之中文、英文及其他中英文同義名稱。
(四)年平均量級距(提報前三年之年平均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