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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協助在職之受災者參訓: 
(一)在職之受災者得參加分署自辦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各類在職訓練
      課程,免負擔訓練費用。 
(二)其他有關訓練課程之報名、執行、查核、補助、處分等事項,適用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自辦在職訓練原則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各計
      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