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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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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補助原則如下:
(一)一般性補助:
      1.依本計畫預算額度、申請計畫內容與執行能力、補助項目及基準
        之規定,核算補助經費。
      2.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自籌款,自籌比率由本部依地方政
        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轄
        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人口數為基準訂定。
      3.服務對象為未取得身心障礙證明者,得免備自籌款,由本部就業
        安定基金支應。
      4.本計畫預算如經立法院審議後刪減,依實際通過預算調整補助經
        費額度。
(二)政策性補助:由本部依政策需要及預算額度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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