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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鑄造業改善工作環境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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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署得設置鑄造業改善工作環境補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審查事業單位申請下列事項之補助:
(一)全新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
(二)既有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全新生產線。
    前項審查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由本部指派;委員四人至
    六人,由本署邀請具機械、安全衛生等相關專業技術之學者、專家或
    政府部門相關人員擔任之。
    審查小組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
    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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