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先行放行者,應發給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並副知驗證 機構;未核准者,應將其理由告知申請人。 前項輸入先行放行之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電子訊息傳送海關憑辦輸入 通關放行。
一、列明先行放行作業之申辦及審定流程。 二、為配合輸入通關無紙化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將輸入先行放行案件單證比對之訊 息,以網路連線電子傳輸資訊方式通知海關放行,爰於第二項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