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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申請免驗證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第 5 條
報驗義務人應檢具免驗證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
驗證;其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報驗義務人申請輸入品之免驗證,得以同一進口報單所載機械類產品,為
同一申請案。
保稅區工廠產製品輸往課稅區者,準用前二項規定提出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一、為要求報驗義務人於申請免驗證時,應一併檢附相關文件,例如進口報單或商業
    發票等,以供審查,明定報驗義務人申請免驗證作業時,應檢附申辦文件。
二、針對可歸屬同一免驗證申請案之輸入品進口報單型態及保稅區工廠產製品輸往課
    稅區者倘有申請免驗證需求,可依規定提出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