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驗證者,其他與申請案同一型式之產品,均得比 照辦理型式驗證,無須重複申請。 前項核准採用適當檢驗方式驗證之產品,俟中央主管機關對其定有型式驗 證實施程序及安全標準時,報驗義務人即應依各該規定辦理,不得再沿用 前項之檢驗方式為之。
一、國內產製或輸入須實施型式驗證之機械類產品,亦採同一型式為歸屬基礎,衡酌 其構造規格特殊者,仍具型式歸類之屬性,爰列明特殊構造規格產品申請採用適 當檢驗方式者,同一型式得比照適用。 二、考量國內法規之增修如配合安全技術發展,屆時已將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列入常規 者,該等產品即應納入正常機制管理,爰列明適用特殊構造規格產品權宜作法之 落日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