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證之實施程序、項目及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國際經貿或勞工公約有 關規定,並參酌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性法規,另行公告之 。
一、鑑於型式驗證作業須指定產品項目、實施程序及安全標準為實施依據,爰明定由 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二、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安全標準之制訂方式,係依相關國際經貿或勞工公約有關規 定,並參酌相關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技術性法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