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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前點申請案經受理後,由本部辦理書面審核,或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
    核會議,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到部說明。
    本部於審核時,得通知申請單位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最近一年年度工作計畫書。
(二)工作報告。
(三)預算及決算書表。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資料。
    本部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申請補助項目或內容於本部核定後有變更者,申請單位應於變更之日
    起三日內,以書面函請本部同意變更;未經本部同意者,變更之項目
    不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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