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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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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時,應填具技術士技能檢定新職
    類開發或職類調整建議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技檢
    中心申請:
(一)職能基準:特定職業(或職種)之主要工作任務、行為指標、工作
      產出、對應之知識及技能等職能內涵之整體性呈現。
(二)能力鑑定(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
(三)教育訓練制度:申請職類之訓練教材、實施方式及相關執行紀錄等
      文件。
(四)有關建議技能檢定新職類開發或職類調整,產官學訓意見之彙整資
      料。
(五)其他必要之文件。
    相關專業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前,應洽商該職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