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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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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確保例假休息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
    得於 2  週內安排勞工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不得使勞工連
    續工作超過 12 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為免雇主將勞工之例假安排於 2  週內前 2  日及接續 2  週之最後 2  日,致勞工
連續工作長達 24 日,爰增定「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 12 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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