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確保例假休息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 得於 2 週內安排勞工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不得使勞工連 續工作超過 12 日。
為免雇主將勞工之例假安排於 2 週內前 2 日及接續 2 週之最後 2 日,致勞工 連續工作長達 24 日,爰增定「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