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申請指定為辦理特定檢查項目檢驗之機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機構合法設立文件影本。 (三)檢驗儀器設備清單。 (四)檢驗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第三者認證機構之認證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本部規定之必要文件。 本部為辦理前項申請之審查作業,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實地訪 查。 第一項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 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