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辦理單位應於本署或分署啟動應變處置之日,即協助災區在職者參加 職業訓練措施: (一)災區在職者得參加分署自辦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之各類在職訓練課 程,免負擔訓練費用。 (二)其他有關訓練課程之報名、執行、查核、補助、處分等事項,適用 本署自辦在職訓練原則或產業人才投資方案項下各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