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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於災區因天然災害致傷
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得自治療之日起,向勞保局請領傷病
給付。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8 月 08 日
被保險人於天然災害發生日已參加勞工保險者,始為本辦法之傷病給付保障對象。另
有關請領傷病給付之條件,係自治療之日起請領,且普通傷病給付門診治療即可請領
,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須住院治療始能請領等限制。
民國 111 年 06 月 17 日
增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另酌修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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