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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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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勞雇雙方如同意調整例假,可參考勞動部所定之「勞雇雙方協商調整
    例假同意書(範例)」,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並應確實依約定
    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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