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承辦單位為地方政府,工作項目如下:
(一)就本計畫之補助經費應提編預決算。
(二)執行本計畫得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辦理,並應簽訂契約;契約應明
定本計畫規範相關事項,送所轄執行單位備查。
(三)督導受託單位辦理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四款執行事項及其他委託
之相關事項。
(四)參考本部訂定之職業重建個案管理服務業務評鑑項目,至少每二年
辦理受託單位實地評鑑一次。評鑑前,評鑑指標及評鑑計畫應先送
所轄執行單位備查(副知主辦單位);評鑑後將結果報所轄執行單
位備查(副知主辦單位)。評鑑等第納入下年度委託或補助之參考
。
(五)提供轄內大專校院單一聯絡窗口,主動聯絡提供服務,必要時至轄
內大專校院辦理就業轉銜及就業市場情勢說明會。
(六)研提年度計畫向所轄執行單位申請補助。
(七)辦理職業重建服務窗口之設立、人員進用、執行與督導機制之建立
,落實人員出勤及兼職管理,並得視評鑑及考核情形,辦理績優專
業人員表揚及獎勵。
(八)應協調當地社政、衛生及教育等單位提供轉銜服務,並至少每半年
一次邀集當地社政、衛生、教育等單位及當地特殊教育學校(班)
、高中(職)以上有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校、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之
公、私立機構,召開就業轉銜聯繫會議,就各單位之轉銜服務、資
源連結、困難個案處理原則及業務宣導等協商及研討,以整合當地
資源辦理就業轉銜事宜。
(九)辦理執行本案成果統計分析及發表,按季向所轄執行單位彙報執行
成效,並提供就業轉銜聯繫會議紀錄及督導紀錄。
(十)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相關訓練及每季至少一次之
個案研討會。
(十一)依個案職業重建服務需求,派案前辦理就業前準備服務,就業服
務結案後辦理強化穩定就業輔導事宜,並得視業務需求委託辦理
。
(十二)接受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中心之訪視,參加其辦理之聯
繫會報、教育訓練及相關會議。
(十三)轉介無職業重建服務必要,但有一般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需求之
個案,並提供其基本資料及過去接受服務情形,至執行單位接受
相關服務。
(十四)其他主辦單位、執行單位交辦及與本計畫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