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雇主之欠費依第三點規定催繳後,有下列情事之一,並取得證明者, 本局應每年編製轉銷呆帳清冊,並經提請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勞動部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一)雇主之欠費經執行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並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 (二)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遭退案,且雇主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已歇業、 解散、撤銷、廢止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執行無實益。 (三)雇主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 (四)逾清償期五年,經催繳未能收回。 (五)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