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5
五、雇主之欠費依第三點規定催繳後,有下列情事之一,並取得證明者,
    本局應每年編製轉銷呆帳清冊,並經提請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
    稱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勞動部核准後轉銷為呆帳:
(一)雇主之欠費經執行後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並取得執行(債權)憑證
      。
(二)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遭退案,且雇主經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已歇業、
      解散、撤銷、廢止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執行無實益。
(三)雇主依法宣告破產,致未受清償。
(四)逾清償期五年,經催繳未能收回。
(五)其他原因,依事實經過取具合適之證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