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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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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稽核與審查
5.1 稽核
 (1)建立內部稽核程序:由訓練單位內部最高負責人或指派單位主管主
      導,以定期審查、監督、及記錄等方式執行內部稽核,並將結果予
      以記錄,正式傳達給相關人員。
 (2)維持適當稽核程序:定期召開檢討改善會議,評估辦理安全衛生教
      育訓練各要項程序是否符合訓練規則及本指引,提出建議改善措施
      ,並製作會議紀錄,有效管控各要項程序之完整性、正確性及文件
      一致性。
5.2 審查
 (1)建立外部審查程序:根據訓練單位之需求與條件,由訓練單位內部
      最高負責人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定期或不定期審查,其作法包含
      訪視督導、監督巡查、考核或評比、召開檢討會或觀摩會等,以齊
      一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各要項程序,予以全面性及整體性之管理
      。
 (2)維持適當審查程序:召開年度管理審查會議,檢視年度訓練發展計
      畫、年度開班計畫等執行之過程面及結果面,評估其完成度及適切
      性,進而提出管理檢討改善報告。
5.3 查核
 (1)訓練單位對本部執行評鑑結果所提之應改善及建議改善事項,應依
      期限改善,並檢討納入稽核管理程序。
 (2)訓練單位對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結果所要求之應改善事項,應依期限
      改善,並檢討納入稽核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