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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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第 5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勞工,得於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或經濟部設置之單一服務窗口(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明定申請期限及受理單位。該期限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勞工所屬企業生產之
產品或服務項目自市場開放義務生效滿六個月之日起,至完全履行該條約或協定(議
)承諾之日後五年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