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符合前條規定之勞工,得於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或經濟部設置之單一服務窗口(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明定申請期限及受理單位。該期限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勞工所屬企業生產之 產品或服務項目自市場開放義務生效滿六個月之日起,至完全履行該條約或協定(議 )承諾之日後五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