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審核小組應依收費員所提出之下列文件審議之: (一)補貼表(如附表一)。 (二)切結書(如附表二)。 (三)撥款帳戶文件。 (四)全戶戶籍謄本、全戶之財稅及稅籍資料等相關證明文件。 補貼案件之審議程序,自收費員於本要點施行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前項 文件,並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審議;必要時,得延長審議期間二 次,每次最長三十日。 第一項之文件有欠缺時,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逕以原 有資料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