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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務再設計創意競賽獎勵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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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競賽作品評選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方法內容占比百分之三十;其評選重點為設計理念與主題契合程度
      、主題掌握貼近性及涵蓋層面等。
(二)創意表現占比百分之三十;其評選重點為手法創新、造型美觀、製
      作及使用材質特別,或有不同於現有設備、機具或輔具之特別改善
      方式等。
(三)實際執行效益占比百分之四十;其評選重點為對於身心障礙者或中
      高齡者、高齡就業者實際操作使用度及增進效能程度、製作材料取
      得便利性、製作執行是否具體可行,並得以推廣應用或量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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