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受理勞資爭議調解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修正)
5
五、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勞方當事人之勞務提供地於中華民國境外者,
    由雇主登記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