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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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前二條所定之外國人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假別、理由及日數,
向雇主請假返國。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
辦請假返國手續。
前項外國人依前條辦理請假返國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外國人提出有關證明
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一、外國人請假返國手續原則上應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辦理,例外有急病或緊急事故無
    法事前請假時,得委託他人代辦。
二、外國人請假返國之程序,外國人向雇主請特別休假返國時毋須檢附證明文件。但
    以特別休假以外之其他假別請假者,例如外國人請事假返國者,是否需要證明文
    件,適用勞動基準法者仍應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不適用該法者,則依勞雇雙方
    於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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