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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受領慰問金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
    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受領人為未成年者,其所填具之收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9 月 19 日
一、點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實務上行政作業,明定慰問金受領人為未成年者之處理方式。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為因應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後將無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適用,爰參考原職業災害勞工
保護法之精神修正,並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明定共同具領規
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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