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家屬受領慰問金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同一順位申請人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 之其他遺屬時,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受領人為未成年者,其所填具之收據,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
一、點次變更。 二、酌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實務上行政作業,明定慰問金受領人為未成年者之處理方式。
為因應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後將無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適用,爰參考原職業災害勞工 保護法之精神修正,並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明定共同具領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