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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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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業單位辦理之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檢查機構予以列管:
(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且自發生之日起前三年內,曾發生一件以上重
      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
(二)一年內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法令,經通知停工或裁處罰鍰處分
      累計達三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屬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丁類工作場所。
      2.自第三次通知停工或裁處罰鍰處分之日起一年內,發生重大職業
        災害。
      3.工程承攬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其他經職安署或檢查機構認有加強監管必要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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