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第三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於六十日內將 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但無法以書面通知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
一、配合本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明定所稱處理情形之規範,使各地方主管機關 及檢查機構,俾利依循。 二、檢舉人檢舉時如僅留下部分資料,無法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時,得採其他方式通知 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