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訂定)
第 5 條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第三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於六十日內將
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但無法以書面通知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
一、配合本法第七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明定所稱處理情形之規範,使各地方主管機關
    及檢查機構,俾利依循。
二、檢舉人檢舉時如僅留下部分資料,無法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時,得採其他方式通知
    檢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