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依教育部當年度提供之 青年推薦名單,辦理優質職缺就業媒合。 未能依前項規定媒合就業者,不得參與本計畫。 本部應將前項人員名單彙送教育部,由教育部提供相關資訊或協助。 分署應為青年辦理至少六小時之職前訓練,其內容包括勞工法令、職 業安全衛生、工作態度等課程及工作風格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