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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領航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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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依教育部當年度提供之
    青年推薦名單,辦理優質職缺就業媒合。
    未能依前項規定媒合就業者,不得參與本計畫。
    本部應將前項人員名單彙送教育部,由教育部提供相關資訊或協助。
    分署應為青年辦理至少六小時之職前訓練,其內容包括勞工法令、職
    業安全衛生、工作態度等課程及工作風格測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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