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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參選及評審作業程序 (民國 114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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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選注意事項
(一)參選方式:
      1.大型企業標竿獎、中小企業標竿獎及勞動健康特別獎:企業得自
        行參選,或由機關(構)、團體(含本部籌組之安全衛生促進組
        織)推薦企業參選。
      2.個人獎:由全國性團體或職業安全衛生專業團體推薦參選。
(二)得獎者應配合本部於推廣、觀摩發表及研討會中公開其優良事蹟,
      本部並得使用其參選之相關資料,作為廣宣表揚用途。
(三)各獎項參選資料需提供紙本十份或上傳本部指定之網路系統,無論
      各階段審查通過與否,均不予退還。
(四)參選資料請寄:242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1 樓「勞
      動部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會」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國家職
      業安全衛生獎評審活動),秘書單位: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聯絡
      電話:(02)8995-6666 (分機:8203)。
(五)本部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評審活動之行政庶務工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為避免民眾及企業混淆,明定本獎項之秘書單位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衛生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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