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四項所定事業規模,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 之一第一項規定,以事業單位違反本法義務時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 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所定違反人數,依事業單位該次 違反本法義務之人數認定。
一、點次變更。 二、考量本法施行細則業經勞動部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七○一 三○三五四號令修正發布,業就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 三十六條第五項之僱用勞工人數訂有定義;爰本點所稱事業規模之勞工人數計算 ,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以違反本法義務時僱用適用本 法之勞工人數計算,並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另因分支機構已涵蓋附屬單位 ,文字爰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