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計畫補助辦理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轄內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事項:依據本部授權範圍,辦理轄內申
訴檢查、專案檢查、一般檢查及重大災害檢查等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後續配合事項:包括後續處分、訴願答辯、
登錄陳報檢查結果、製作重大職災報告書、監督檢查及職業災害統
計等。
(三)其他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型式驗證
產品抽驗與市場查驗、危害性化學品分級管理抽查、環境監測計畫
及監測結果查核、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備查、受理勞動場所職業災害
通報及派員實施調查等事項。
(四)轄內職業安全衛生宣導及輔導業務。
(五)本部交辦涉及職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之事項。
受補助單位以本計畫補助經費聘用之人員,平均每人每年應完成之職
業安全衛生監督檢查次數,不得低於二百場次。
受補助單位核定補助人數在十人以上者(不含派駐人力),得於核定
補助人數百分之十額度內,指派專人辦理檢查後續罰鍰、訴願及其他
行政支援事宜,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