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2~4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五、前點重大職業災害資訊為自然人者,不揭露其姓名;公布之地址及場 所,以建築物新建工程、提供對外營業或供公眾使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