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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產業據點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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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職前訓練參訓對象準用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第四點規定;
    本計畫在職訓練參訓對象準用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第二點規定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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