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5
五、受僱勞工加保後,非依規定,不得中途退保。僱傭關係消滅時,雇主
    應於受僱勞工離職之當日申報退保;未離職者,自投票日起三十日內
    應為受僱勞工辦理退保;未辦理退保者,由保險人自投票日起第三十
    日逕予退保。但未依法向選舉委員會登記為候選人、經選舉委員會審
    定不符資格或登記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保險人應分別自候選人登
    記截止日、選舉委員會審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日或撤銷候選人資格
    之日起,將其受僱勞工逕予退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