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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5
五、補助基準:
(一)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依工作能力評估及強化經費補助基準表(如
      附件一)辦理。
(二)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依心理輔導及社會適應經費補助基準表(如
      附件二)辦理。
(三)職業輔導評量:依職業輔導評量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三)辦理
      。
(四)職務再設計:依職務再設計經費補助基準表(如附件四)辦理。
(五)復工交通協助:依復工交通補助基準表(如附件五)辦理。
(六)前點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業務:依實施計畫所提內容進行審查。
(七)地方政府行政作業費:以第一款至第五款經費合計之百分之十為上
      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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