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專業工作之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 元。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新增第十一條規定,外國人最近五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 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審 查程序上免除審查雇主資格,其申請工作許可之審查程序及所需成本,與就業服 務法第五十一條之個人工作許可相當,爰參照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 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應繳納之審查費用金額訂定為每件新臺幣 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