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第 5 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申請從事專業工作之許可,每件應繳納新臺幣一百
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本法新增第十一條規定,外國人最近五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
    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審
    查程序上免除審查雇主資格,其申請工作許可之審查程序及所需成本,與就業服
    務法第五十一條之個人工作許可相當,爰參照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
    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應繳納之審查費用金額訂定為每件新臺幣
    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