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2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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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之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外國專業人才,其成年子女符合本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依法得不經雇主申請,自行向本部申請工作許可,其審查成本與依就業
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外國人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
系血親共同生活者」申請工作許可者相當,爰參照就業服務法申請案件審查費及證照
費收費標準第四條規定應繳納之審查費用金額,訂定為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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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本法第十七條條次變更為第十五條,並將適用對象擴及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
國高級專業人才,爰修正援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