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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同作業機器人作業安全評估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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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雇主於協同作業機器人初次安裝時,應由事業單位相關人員與原廠專
    家共同執行,並提供適當防護設施進行試運轉測試,試運轉測試後,
    方可進行啟始起動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