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從事含石綿等建材之建築物等拆除作業應採取之措施:
雇主使勞工進行建築物等拆除作業時,必須事前就該建築物等之建材
是否含石綿等進行調查,以辨識可能之危害。經調查結果確認有使用
含石綿等建材時,在勞工暴露於石綿粉塵危害之預防措施上,必須採
取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及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等規範之各種
危害控制措施。石綿之危害預防可透過工程控制,行政管理和個人防
護裝備來完成,工程控制包括消除、隔離、密閉來源、局部排氣,如
建築物牆面、天花板等之含石綿等噴塗式防火被覆材因損傷、劣化等
而有粉塵飛散,可採取清除、以藥劑固定或以其他建材包覆隔離等措
施;行政管理包括安全作業程序、輪班、縮短暴露時間、勞工教育訓
練,並提供盥洗設施;個人防護裝備包括配戴呼吸防護具及穿著適當
的防護裝備。另依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規定,石綿粉塵屬於第
三種粉塵,其 8 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為 0.15f/cc,而美國職
業安全衛生署(OSHA)規定,30 分鐘之暴露值不可超過 1f/cc 。
從事石綿等作業之作業場所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定期實施監測
,以確保勞工之危害暴露低於標準值。
從事含石綿等建材拆除作業應採取下列措施(依附件流程):
(一)現場調查
雇主進行建築物等拆除作業前,應調查被拆之建築物等是否使用含
有石綿等建材及辨識可能危害,並記錄該調查結果。調查結果無法
確定是否使用石綿等時,應進行分析調查,記錄該分析結果。
(二)訂定施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從事含石綿等建築物等拆除,應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物拆除施工
規範」之規定,訂定施工計畫書,其中之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應包含
下列事項,並依該計畫執行作業:
1.防止或抑制石綿粉塵飛散之方法。
2.防止勞工暴露於石綿粉塵之方法。
3.個人防護具之使用。
4.勞工遭受石綿等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
(三)實施教育訓練
雇主應對從事拆除作業之相關人員包含管理監督及現場調查之人員
,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石綿之有害性質。
2.作業場所有關含石綿等材料之使用情形。
3.石綿等粉塵飛散之抑制措施及防護具之使用方法。
4.防止暴露於石綿等危害之其他相關必要事項。
(四)實施通報
1.從事建築物等拆除作業,應依營建及環保相關法規通報施工計畫
書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直轄市、縣(市)相關主管機關
審查通過,始可施工。
2.含有石綿等建材之拆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發
拆除執照時,通知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環保機關配合監督查核。
3.拆除前或拆除過程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
員查驗,於作業場所如發現有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錄以外疑
似含有石綿等之材料,應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及環保機關,並
通知承攬人立即停工及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
4.前述之作業場所施工中如發現有疑似含有石綿等之材料,應依本
指引採取相關之危害預防措施。
(五)管制措施
1.指派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實際從事監督作業
。雇主應使作業主管執行下列規定事項:
(1)預防從事作業之勞工遭受污染或吸入該物質。
(2)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3)保存檢點局部排氣裝置及其他預防勞工健康危害之裝置紀錄。
(4)監督勞工確實使用防護具。
2.隔離、禁止進入及公告
拆除石綿等建材應有完善防塵措施,以防止石綿纖維擴散至外界
空氣中。建築物等拆除作業中,如是採用藥劑固定石綿等或以其
他建材藉由安裝吊掛螺栓之方式包覆隔離石綿等之作業、含石綿
等之防火被覆材清除作業或含石綿等保溫材料等之拆除(含切斷
)作業,於執行時必須採取下列措施。但已採行同等以上效果之
措施者,不在此限。
(1)該作業場所實施雙層隔離,將工作區密閉,以避免石綿粉塵逸
散,造成鄰近地區汙染。
(2)使用局部排氣裝置與 HEPA 濾網。
(3)維持作業場所於負壓狀態。
(4)於作業場所出口處設置除污區。
(5)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及非從事該作業之勞工進入作業場所,
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顯明易見處。
3.禁止抽菸或飲食
應禁止勞工在作業場所抽菸或飲食,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
場所顯明易見處。
(六)防護具之選用與穿戴
雇主應事前進行石綿危害評估,依評估結果提供合適且足夠數量之
個人防護具供勞工使用,並使勞工經常檢查,保持清潔及維護其性
能。在工作開始之前,應安排合適的測試與呼吸防護具使用及檢查
之教育訓練,有關呼吸防護具之選用,可參考勞動部公告之呼吸防
護具選用參考原則,其防護係數之選定可以依據危害率比(
HazardRatio,HR 值=環境中污染物之平均濃度/有害物容許濃度
標準)選擇具有適當防護係數(PF)之防護具,亦即 PF 須大於
HR,方能達到防護效果。
為提供含石綿等建材拆除業者於選用呼吸防護具及其他個人防護裝
備時,便於參考及引用,爰訂定附表,以分級管理之概念,依暴露
程度及作業情境,選擇適合之呼吸防護具、所需之過濾等級及其他
個人防護具。惟針對特殊作業方式或對選用呼吸防護具有疑義時,
仍應洽詢職業衛生專業人員提供協助。
(七)附著物之清除、隔離措施之解除
1.雇主應於除污區分區設置配備 HEPA 過濾器之吸塵設備、盥洗、
更衣等設施,供作業人員進行附著物之清除,以避免石綿等污染
其它環境。
(1)作業人員應先進行吸塵清除身上之附著物,脫除防護衣、具後
,實施盥洗及更換潔淨衣物,始能離開作業場所。
(2)防護具等應與其他衣物隔離保管,使用後應使用水洗或吸塵清
除附著物,未經清除附著物者,不可攜出作業場所;廢棄時應
捆包於有蓋容器內。
(3)台架、器具、工具等,使用後應使用水洗或吸塵清除附著物,
未經清除附著物者,不可攜出作業場所;廢棄時應捆包於有蓋
容器內。
2.於作業場所一併進行含石綿等噴塗式防火被覆材之清除作業或含
石綿等保溫材料等之拆除作業,清除部分之開口截面如未經藥液
等固定及吸塵處理者,不得解除隔離措施。
3.應於工作告一段落或結束後,進行作業場所之吸塵及水洗,以預
防二次危害。
(八)作業紀錄及定期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應就下列事項記錄,並自該作業勞工從事作業之日起保存 30
年:
1.勞工之姓名。
2.從事之作業概況及作業期間。
3.勞工顯著遭受石綿等物質污染時,其經過概況及雇主所採取之緊
急措施。
4.雇主應使從事前述作業之勞工接受特殊體格檢查及定期(每年)
特殊健康檢查,並依檢查結果分級實施健康管理。
(九)作業環境監測
實施附表之高度暴露作業時,應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以評估勞工作
業之石綿粉塵暴露情況,同時監控作業場所之石綿粉塵是否外洩到
大氣環境中,並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令等相關規定。